依據教育部95年3月10日台高通字號第0950027015號函辦理,加強宣導校園尊重智慧財產權觀念。
宣導重點 提醒同學勿非法影印書籍、教材,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
說明 一、按著作權法規定,著作人就其著作有重製之權利,影印係重製之方法,影印他人之著作,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,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受權,否則即屬侵害重製之行為。
二、各大專院校學生,如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,固可於合理範圍內,影印國內外之書籍。惟如係影印整本書籍者,實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,應屬侵害重製之行為,如遭權利人依法訴追,可能受刑事處罰及負民事賠償之法律責任。
舉例說明 國內若干學校教師為節省學生之開支,屢次擅自將圖書之著作加以重製(影印) ,或指示學生至校內外影印店大量拷貝,以作為其課堂教學之用。前述行為,不論係老師個人之所為,或係學生受老師指示之舉,或係出自學生個人之決定,皆已侵害重製權(依我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)。只要權利人提出告訴,該學生及影印店依法將可能被科處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,並且需負擔相關之民事賠償責任,影印之份數及交易金額大小,在所不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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